姜宁律师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、电脑主机硬盘等物证;2.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依法调取的产品信息、话术单等书证;3.证人周X、杨XX等人的证言:4.被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蒋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。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... 查看详情 >>
案件类型:涉及诈骗、赌博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名。处罚方式:均判处有期徒刑/拘役(刑期2个月至11年不等);并处罚金(金额2千至7万元不等),部分案件要求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.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饶X、胡XX、张X参加境外诈骗窝点: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累计30日以上,有其他严重情节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。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X、胡XX... 查看详情 >>